如何区别敲诈勒索行为与民事维权行为
——周某某敲诈勒索无罪不起诉案
赵梓惠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周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委托房开公司招投标本村安置房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一开始,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价为8000万元,后不知何故,撤标,重新公开招标时,招标价上升为1. 04亿元。后某建筑公司以1. 03亿元中标。周某某从事建筑行业,熟悉工程造价,同时也是安置房业主,遂和40余名村民上书反映,要求房开公司、村委会、建筑公司说明招标价反常上升的原因。信访局及房开公司均不能做出自圆自说的合理解释,周某某等五人以不交款抗争,但未阻止工程施工,只是暗中监督工程质量。四年后,工程竣工验收,周某某等五人提出17项不合约定之处,并表示要上告,建筑公司遂通过叶某与其协商后,同意向周某某等五人补偿招标价上升损失85 万元,工程质量损失25万元。后叶某分两次分别转账85万元、25万元,共110万元。一年后,建筑公司向纪委报案,称被敲诈勒索120万元,纪委将本案作为涉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辩护难点】
一、本案系扫黑除恶背景下,纪委监察委作为涉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二、舆论导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影响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三、一旦定罪,刑期十年以上,想相对不起诉难度较大。
【辩护观点】
周某某等人拿到的85万元是某村安置房招标价从8000万元提升到1.03亿元引发的民事纠纷的补偿款,拿到的25万元是该安置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补偿款,均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补偿款与损失相当,因此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周某某等人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者强拿硬要等非法手段。如果没有其他足以推翻以上事实的证据,周某某等人就只是合法维权,不构成犯罪。
一、安置房招标价提升很反常,不仅程序不透明,实体也难保公正,周某某等业主的质疑具有合理性,不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
二、安置房竣工后存在诸多问题,有的不符合约定,有的让业主觉得在偷工减料,因此引发民事纠纷。
三、周某某等人没有主动要钱,更没有使用任何非法的威胁和要挟,反而无形中受到对方派来的叶某的压力。
四、周某某等人获得的补偿与损失相当,且是叶某提出每套房招标损失补偿20万元,质量损失补偿5万元,周某某等人没有漫天要价。
五、刑事审判参考及相关案例支持民事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维权行为,只要手段不违法,不管是质问、协商,还是起诉、举报、控告,法律都应该支持,甚至鼓励,因为权利是争取过来的,它不会从天而降。因此,从社会效果来讲,法律应该鼓励维权行为。
【辩护心得】
一、案外因素虽与法律无关,但很多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为辩护所用。
二、注重调查取证,提供额外有利细节,协助侦查机关梳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
三、结合办案人员的考核要求提出中肯意见。
四、善于运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与办案人员沟通,以情动人、融情于理、触及办案人的内心。
五、尝试多渠道多途径辩护,从案件背景、证据分析、法律适用、量刑均衡等角度阐述专业观点,请求领导关注,批示司法人员依法办理。
【案件结果】
证明周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未实施暴力威胁、胁迫行为,对周某某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