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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收款账户供他人使用可能面临的责任

2021-11-09

发布者:刑事赵梓惠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5968人看过举报

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收款账户供他人使用可能面临的责任

近年来,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多,违法办卡贩卖、有偿出售收款码用于违法犯罪等现象突出,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全国各地开展了“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中的“卡”是广义上的“卡”。在银行卡方面,即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现实中,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提供银行卡等“四件套”,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四件套”,客观上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

 

【案例】

小美在某县经营一家甜品店。某日,顾客甲告知小美其有一个有偿使用商户收款码的QQ群,小美可以将甜品店的商家收款码提供给他人从而收取好处费。小美在利益的驱使下,没有多加考虑便加入该QQ群并提供了自己的商家收款码及身边亲朋好友的商户收款码供他人使用,从而赚取好处费。但没多久,公安机关以小美涉嫌犯罪,对小美进行了刑事拘留。帮朋友收款、转账,原本只是一件小事,但小美万万没想到,一时的贪念将自己推上了被告席。

那么小美的行为到底触犯了《刑法》的什么罪名呢?

一、如果小美仅单纯按固定价格出售商家收款码供他人使用,没有实施其他帮助行为,其行为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小美单纯提供商户收款码供他的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故小美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如果小美在提供商家收款码的同时,还提供转账、取款等帮助,致使上游犯罪赃款难以追缴,且根据帮助转款的金额来计收好处费,其行为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款指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一般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小美提供商户收款码并帮忙转账的行为,有别于单纯提供商户收款码获利的行为,其法律后果自然不同。首先,小美根据其帮助转款的金额计收好处费,且好处费明显高于正常的交易标准,其行为有悖常理,其应当知道其代为收取和转账的款项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故“其提供商户收款码并帮忙转账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行为”。故,小美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小编提醒:银行卡“四件套”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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