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梓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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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扣留货款抵薪是否有罪?

作者:赵梓惠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5次举报


近年来,公司、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屡禁不止,虽然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欠薪问题上升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但是,拖欠工资问题仍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治理,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还是频频发生。    

然而,面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及繁复的仲裁、诉讼维权程序,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会望而却步。大部分劳动者则会通过自己所谓的自救行为来讨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便闯入了犯罪的“禁区”。

案情回顾:

田某为邵阳市某百货公司采购主管,负责非生鲜类食品的现金采购工作。某日,田某因采购的食品发到公司后被查出质量不合格,公司认为田某有责任,就扣发了田某此次采购的工资、奖金和提成6万多元。他多次和公司协商,但因公司与供货商没有结算,也就没有将工资和业务提成付给田某,田某心生怨恨遂将公司汇入其账户内的15万余元货款侵占,没有辞职便就离开了公司。

对于本案,有人认为田某为讨回自己的薪资而占有公司货款,不构成犯罪;而有些人则认为,田某为取得薪资而占有公司货款不构成犯罪,但应当退回多拿的货款;还有人认为,田某为取得薪资而占有公司货款构成犯罪,但其犯罪金额应当扣除其应得薪资部分。

笔者接下来将对田某的行为性质、刑事违法性、其承担的责任等等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一、田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在盗窃犯即将毁损所盗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场合,来不及通过司法机关挽回损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从盗窃犯手中夺回财物的,就是自救行为。显然,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在近代法治国家受到严格限制。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问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换言之,法益侵害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存在。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窃取债务人财物的,不成立自救行为,相反构成盗窃罪;(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纵观上述自救行为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田某并未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且未采取适当的手段,因此,田某的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

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薪资而与劳动者所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者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则属于刑事法律关系。前者与后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其混淆适用。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薪资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劳动者侵占公司货款的法定理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劳动者薪”的行为并不是本案田某所犯职务侵占罪的违法阻却性事由。因此,田某利用自己对货款管理、控制的优势地位,侵占公司应收货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2014)秦开刑初字第49号张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三、职务侵占罪中,劳动者所涉的犯罪金额是否要扣除劳动者应得的薪酬

如上所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劳动者薪资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劳资纠纷。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是否拖欠劳动者薪资与其犯罪行为之间并无关联性,劳动者虽因讨要薪资起念侵占,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其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侵占金额都应属于犯罪金额,不应当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抵扣。(如:2017)苏0492刑初91号职务侵占罪一案。

四、劳动者为薪资得以清偿,无占为己有的目的,暂时扣留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由法条我们可见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仅需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的客观要件,还需要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要件。故,行为人为了自己的薪资可以获得清偿,只是暂时扣押并无直接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且后续是通过仲裁、起诉等公力救济的方式取得上述货款来抵偿薪资的,则应当属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在把握其他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应当着重注意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一辩护要点。

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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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梓惠律师,13868732502

赵梓惠律师(联系电话:13777786720),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既有使刑事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