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切勿沦为上游洗钱团伙的“犯罪工具”
——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案情简介】
吴某系一名顺风车司机。2025年9月,经“车友群”里面的车友介绍,吴某承接了跨省来回的顺风车业务。9月9日晚11时许,吴某与顺风车乘客黄某协商好来回路费(略高于市场价)后,驾车来到了乘客的出发地,接上乘客便连夜送往隔壁省某市的烟酒店(即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吴某便与黄某一同将烟酒店准备的香烟搬运至车上开回到了乘客的出发地,收取了路费。
期间,吴某曾因为出发的时间、货物交易的异常,对黄某可能涉嫌洗钱有过怀疑,但为了赚取路费,吴某便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与黄某合作。之后吴某以同样的方式帮助黄某运载香烟3次,最终在第4次运载的目的地被当地公安当场抓获。经调查,吴某帮忙运载的香烟系上家团伙用诈骗所得购买。吴某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构成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查和追缴秩序,妨碍了刑事追诉的正常进行。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多次驾车运输香烟,协助黄某完成跨省转运,属于“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吴某作为成年人,具备主体资格。
4.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所涉财物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直接明知和应当知道。本案中,吴某虽未被明确告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但其已察觉交易时间、方式异常,且运费略高于市场价,符合“应当知道”的情形,具备主观明知要件。
【典型案例警示】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案例一:网约车无意中成“运钞车”
2024年11月,年过七旬的老张报名参加了一个理财课程,后被诱导下载某App申请退费。客服表示退费需要先投资基金,老张在尝到小额收益甜头后,按照客服要求将35万余元现金装进纸箱,贴上“手机配件”标签,通过网约车送往指定地点。
承接此单的网约车司机回忆道:“老人把箱子放车里但自己不跟着一起去,让我加另一个人的微信,说到地方以后对方会把箱子取走。”司机虽感蹊跷但未细想,按约定将货物送达。几天后,老张再次将另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箱交由其他网约车司机运送,这次因取货人迟迟不愿露面而是要求把箱子放在指定地点,该网约车司机察觉异常果断报警,避免了老张的损失继续扩大。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取走第一笔35万余元的“接货”男子王某,在其家中搜查到贴有“手机配件”标签的纸箱及26000余元现金。经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0余元。
案例二:兼职取烟酒陷入洗钱陷阱
2024年3月,一家烟酒行老板报警称,接到陌生电话订购价值10万元的茅台酒及香烟,对方约定派车取货,但付款人信息与订购人微信名不一致,订购人本人不在现场取货也不需开票,可能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迅速出动,抓获前来取货的黄某。
据黄某交代,他在微信兼职群中看到这份“帮忙取烟酒”的工作,对方承诺每日底薪500元,多接单还可拿到货价1%提成。“我想到这事可能是违法的,他们购买烟酒用的应该是诈骗来的钱,因为缺钱,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接了活。”黄某按要求戴好口罩前往指定烟酒店取走5箱茅台酒,后搭乘上家叫好的网约车至指定地点下车,再将货物转移到另一辆货车中。完成第一单后,对方又通知其前往另一家烟酒店取货,因老板警觉报警被当场抓获。
经查,支付给烟酒店的10万元货款系被害人郭某被骗资金;黄某完成的第一单任务,购买茅台酒的部分钱款来自年近八旬的被害人刘某,刘某因轻信“关闭免密支付”的诈骗电话,在屏幕共享配合刷脸验证后,名下账户资金被悉数转走。7月24日,经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出借银行卡“跑分”赚钱,沦为犯罪“工具人”
被告人罗某为了获利,明知他人介绍其出借银行卡用于“跑分”,仍伙同他人从广东省东莞市去到福建省云霄县,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陌生男子用于转账、提现共计32.6万元,罗某从中获利20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中的28万元系涉诈资金。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跑分”是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话,指通过多层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本质就是洗钱。犯罪分子通常以赚快钱为噱头,诱导群众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以此构建非法资金流转通道。
案例四:组织多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2021年5月,被告人康某联系上线“跑分”人员,使用本人9张银行卡协助上线转账获利。后康某与管某、许某商量再找一些银行卡“跑分”获利,许某将本人及其妻子、王某、介某、晁某的银行卡提供给康某,由康某、管某负责操作转账。李某、谢某也分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康某使用。
曲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管某、许某、谢某、李某、王某、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中罪责较轻的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例五:多人共同参与“跑分”,同时触犯掩隐罪与帮信罪
自2024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接收、取现、转账涉诈资金,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违法所得。其中,李某某在2023年1月至2月间,还曾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情节严重。
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某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数罪并罚。
【两罪区别与法律适用】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
1.行为介入时间不同:帮信罪通常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掩隐罪则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对犯罪所得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2.明知内容不同: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资金性质不一定明知;掩隐罪要求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或其收益。
3.客观行为不同:帮信罪主要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掩隐罪主要表现为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等。
二、2025年新司法解释对“明知”认定的细化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严禁仅凭单一间接因素推定明知,避免客观归罪。
【从业风险警示】
一、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风险
1.只运货不跟人订单需警惕:如托运人将装有现金的包裹交由司机运送,本人不随车同行,而是要求司机添加他人微信联系取货,此类订单异常情形应当引起警觉。
2.高额运费异常订单需甄别:如运费明显高于市场价、运输时间异常(深夜或凌晨)、运输物品与包装描述不符等,可能涉嫌转移赃款赃物。
3.多次异常交易需拒绝:如第一次交易已察觉异常,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合作,将面临被认定为“明知”的法律风险。
二、普通公民出借银行卡、账户风险
1. “跑分”兼职陷阱:不法分子以“刷流水”“兼职跑分”“日结高薪”等名义诱导群众提供银行卡,实则利用其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获利微薄(如罗某仅获利200元),也可能构成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出借多张银行卡后果严重:如康某案中,组织多人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转账,不仅本人获刑,还牵连亲友一同入罪。
3. “卡农”“跑分人员”均难逃法网:无论是提供银行卡的“卡农”,还是操作转账的“跑分人员”,只要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链条,都可能构成犯罪。
三、商家经营风险
烟酒行、黄金珠宝店、手机店等商家需警惕非正常交易:如支付人与购买人不一致、取货人非购买人且形迹可疑、不要求开具发票、通过他人转账支付等情况,可能涉及利用合法交易洗白赃款。
【结语】
吴某、王某、黄某、罗某、康某等人的案例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从事运输、物流、网约车等敏感行业,或者出借银行卡、参与兼职时,必须时刻保持法律意识,警惕被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不因“不知情”而免责,更不因“只是跑腿”“只是借卡”而减轻责任。任何协助转移、掩饰赃款的行为,或者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守住底线,远离诱惑,才能保护自己,避免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如遇可疑情形,应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刑事赵梓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