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刑事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把握案件细节,善用案例辩护
——洪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审获缓刑案
赵梓惠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份,某县A街道B村村民委员会将B村至C段公路路基建设加路面硬化工程发包给D公司,该工程具体由被告人洪某某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明知柯某用“黑火药”爆破岩石仍然雇佣柯某到其工地上实施爆破,并承诺“黑火药”和人工费工程结束后一起结算。2019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洪某某同柯某一起来到施工现场,柯某在现场用钻孔安装电线,将黑火药疑似物塞进岩石孔里准备实施爆破。尚未爆破时民警到达,被告人洪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民警在现场岩石洞孔中提取黑火药疑似物两袋。经称量,两袋黑火药疑似物重量分别为676.7克和2222.25克。经抽样鉴定,查获的两袋黑火药疑似物符合黑火药组成成分特征。
【辩护难点】
一、查获火药数量较大,量刑起点三年以上,判处缓刑的难度较大。
二、被告人虽有投案行为,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具备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观点】
一、洪某某并非出于非法目的而雇佣他人使用黑火药来爆破岩石,其主观恶性较小
洪某某承包施工的某县A街道B村至C段公路路基建设加路面硬化工程属于当地的民生工程,是村中非营利性、公益性工程工程整体利润低。因此,在施工遇到无法用挖机挖开的岩石阻碍时,考虑到其施工的场所距离村庄较远、人烟稀少等因素,洪某某选择了成本较小的私人爆破。
二、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一)从现场的位置来看,爆破现场与村庄相距较远,且少有人烟;
(二)从黑火药的数量来看,在案证据显示现场的查获的黑火药数量为2898.95克,不到3000克,但其中掺杂的泥沙、水份等杂质并未剔除。故,对于黑火药的数量,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从危害后果来讲,本案在爆破前即被查获,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洪某某是为了筑路的需要,而雇用他人进行开岩,可见洪某某并非出于非法经营目的,因此可以对他依法从轻处罚。
其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见,如果是出于筑路的需要而使用黑火药,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那么洪某某的行为可以当然地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他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
【辩护心得】
一、阅卷要全面,注重审查电子证据,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
二、全面收集当地同类型判例,以及上级法院有利于被告人的判例。
三、注重口头辩护与书面辩护相结合。
【案件结果】
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