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起诉书指控: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C某驾驶汽车将购得的依托咪酯粉末从甲省某市运至本区某村其住处。202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Y、被告人C在上述C的住处,通过将上述依托咪酯粉末溶于开水后混合烟油,再使用针筒将含有依托咪酯粉末溶解物的烟油注入烟弹封装头方式,制作“上头电子烟”烟弹累计100余个。2023年12月1日至13日,被告人C、被告人Y经合谋,由被告人Y负责向他人出售上述含依托咪酯烟弹,通过现金或要求买家向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付款的方式收取毒资。期间,被告人Y直接或伙同被告人G向他人出售上述含依托咪酯烟弹20余次。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G通过驾驶车辆送被告人Y向买家交付烟弹,提供支付宝账户接收毒资的方式,协助被告人Y出售含上述依托咪酯烟弹2次。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G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经辩护,一审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法院对被告人G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思路】
一、地位作用之辩
从被告人G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具体罪行的大小等方面综合分析,以“其参与程度低、犯罪情节轻”为辩护角度,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二、悔罪表现之辩
1.被告人G归案后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G当庭的悔罪表现。
三、缓刑之辩
分别从被告人G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被告人G平时表现以及事后悔罪表现等角度,并结合《刑法》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
【辩护心得】
重视庭审辩护,把握庭审细节,不放过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通过发问,辩护人发现被告人G尚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未退出并非是被告人G的原因所导致。庭后经被告人同意,协助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随后公诉机关将原先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最终被告人G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虽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辩护人认为庭审仍需重视,不得流于形式,从细节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减少三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