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梓惠律师
赵梓惠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温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

2019)浙0302刑初9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乐清市。曾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3日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吸毒于2008年8月14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援)郑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余XX,曾用名余XX,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余XX,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瑞安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郑XX,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乐清市城南街道XX。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援)朱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郑X,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乐清市城南街道XX。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援)赵XX,浙江XX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郑XX、郑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郑XX、郑X及辩护人郑XX、程XX、王XX、黄XX、朱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郑XX、郑X伙同王X、王XX(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微信群名“香港”的微信群为平台,以“牛牛”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具体赌博规则如下:参赌人员通过财务使用现金购买分数(一分价值人民币一元),使用分数在群内参与赌博,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个数为参赌人员数,红包金额为参赌人数乘以0.8元,具体点数为抢到的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相加之和,闲家与庄家比点数大小,点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大小,金额若再一样,牛六以下庄家大,牛七以上打平没有吃赔,翻倍规律为牛一到牛牛、金牛、对子、满牛、顺子、豹子对应为1至15倍,输赢数据由机器人统计成机器人账单发至微信群内供参赌人员核对。微信群获利规则如下:闲家赢钱且点数为牛牛以上抽水3%,庄家固定每把抽取人民币88元管理费、发包费(庄家加闲家人数乘以0.8)和人头费(按闲家人头数一人3元)。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均为“香港”微信赌博群股东参与分红,且被告人余XX、余XX、吴XX分别担任微信赌博群机器人、拉手、财务并获取工资,被告人郑XX、郑X受雇佣从事对账工作并获取工资。

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香港”微信赌博群内闲家下注总金额人民币XXX元,赌博群从中获利人民币118432元。该赌博群于2018年12月4日分红一次,分红金额人民币361341元,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等人参与分红。被告人郑XX、郑X自受雇佣起分别获取工资人民币33609元、63767元。

案发后,王X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18432元。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余XX在乐清市大番茄时尚宾XX50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2月2日,被告人余XX在厦门市思明区XX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黄XX主动向南门派出所投案;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吴XX主动向南门派出所投案,后劝说同案犯叶XX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XX在乐清市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4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郑XX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郑X劝投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余XX、余XX、吴XX系股东,且在群里分别担任机器人、拉手及财务职务,结合各被告人本人供述及在案其他相关证据,就低认定被告人余XX、余XX、吴XX除分红外,另获工资所得分别至少人民币40000元、22205元、1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余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5元、被告人吴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9元、被告人郑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3767元,同时被告人余XX、吴XX与叶XX、金X(均另案处理)共同退出涉案分红所得人民币361341元。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黄X1、黄X2、王X1、王X2、陈某的证言、香港微信赌博群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工资明细、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屏幕截图、“香港”微信赌博群聊天记录及红包详情、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吴XX、郑XX、郑X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XX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X、吴XX、郑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XX、余XX、郑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郑XX协助公安机关劝投同案人员,是立功,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X、吴XX、郑XX、郑X已退出违法所得,悔罪表现较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等就上述发表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XX、余XX、余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郑XX、郑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被告人余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与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余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5元、被告人吴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9元、被告人郑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767元、被告人余XX、吴XX等人的分红所得人民币361341元,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余XX的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一部、被告人余XX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郑XX、郑X的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书瑶

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赵梓惠律师(联系电话:13777786720),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既有使刑事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