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案例分享:从“猥亵儿童”指控到部分行为不认定——一起康复治疗特殊场景下的无罪辩护成功经验
一、案件概况
案由:猥亵儿童罪(指控)
审级:一审
被告人:S某某,某地身高管理中心康复治疗师
被害人:黄某某,女,案发时12周岁
公诉机关指控:
2025年某日,S某某在身高管理中心大厅及调理室房间内,以按摩、检查为由,实施以下行为:
1.用手隔着衣物触碰被害人臀部、大腿根部;
2.将被害人裤子和内裤脱至大腿根部;
3.用手直接抚摸被害人外阴、胸部。
4.当晚,S某某得知被害人方报警后驾车逃离当地。
5.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建议从重处罚。
二、辩护策略与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康复治疗师在合法诊疗活动中对未成年患者身体的必要接触,与刑事意义上的“猥亵行为”之间如何区分?
我们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以下方向展开辩护:
1. 行业特殊性论证
S某某系持证康复治疗师,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脊柱、骨盆等身体问题进行检查、按摩与调理。接触臀部、大腿根部、甚至部分隐私区域周边,在某些康复手法(如骨盆矫正、筋膜松解)中具有医学必要性。
2. 行为性质区分
隔着衣物触碰臀部、大腿根部:属于常规骨盆评估或肌肉状态检查的常见动作,且全程隔衣进行,缺乏明确“性刺激”或“淫秽”意图。
脱裤至大腿根部:在某些脊柱或骨盆检查中(如观察骨盆倾斜、腰椎曲度),需暴露至髂前上棘附近,大腿根部属于合理暴露范围。
直接抚摸外阴、胸部:该部分行为若无充分医学依据,则属于指控中最严重的内容。辩护中我们重点质疑了被害方关于该细节的陈述是否存在记忆偏差或夸大,并要求调取监控、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
3. 证据不足抗辩
本案中,除被害人陈述外,缺乏直接物证、监控录像、第三方目击证人。而被告人主动驾车离开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我们提出:逃离行为可解释为紧张、恐惧而非确证犯罪,不能反推猥亵事实成立。
三、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
“被告人S某某作为康复治疗师,对黄某某的脊柱、骨盆等身体问题进行调理、按摩,鉴于行业的特殊性,在按摩过程中将手伸进裤管或隔着衣物碰触臀部及大腿根部等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系属于猥亵行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这意味着:
对“隔着衣物触碰臀部、大腿根部”以及“伸入裤管接触”的行为,法院不认定为猥亵。该部分指控被实质性地从刑事犯罪评价中剥离。
本案辩护最大成果在于将最具争议的接触行为正确定性为康复手法,显著削弱了整体指控的严重性。
四、案件结果与量刑影响
虽然被告人存在案发后逃离的情节,但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部分关键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系在合法职业场景下操作,缺乏明确的猥亵主观故意;
被害人年龄虽为12周岁,但部分接触行为具有医学解释空间。
最终,S某某未被以猥亵儿童罪的重刑惩处,获得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裁判结果。
五、办案心得与风险提示
1. 行业规范性证据至关重要
康复、理疗、推拿等职业,操作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需有第三方监护人或工作人员在场,避免单独为未成年异性患者进行敏感部位操作。本案若存在规范留痕(如治疗记录、监控、家长陪同),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
2. 合理区分“医学接触”与“猥亵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重视专业性意见。我们申请了康复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骨盆、脊柱检查中的必要接触范围,对法官心证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3. 逃离行为并非铁证
被告人得知报警后离开现场,确实容易引发不利推定,但辩护中应强调:慌张不等于犯罪,普通人在面对突发刑事调查时同样可能产生逃避心理。如能结合无前科、主动归案(若属实)等情节,可有效对冲不利影响。
4. 对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敏感度
即便是合法治疗,对12周岁异性患者进行大腿根部、臀部操作,也极易引发误解。我们建议所有从事身体接触类职业的人员:严格区分性别接诊、全程录像、患者或其监护人明确同意,这既是自我保护,也是对患者的尊重。
六、结语
本案并非一篇“彻底无罪判决”的胜利,而是一场在高度敏感的未成年人性侵指控中,成功捍卫职业正当行为边界的辩护。法院没有机械地将一切接触行为等同于猥亵,而是尊重医学规律与证据规则,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对于每一位从事康复、推拿、理疗等职业的工作者而言,本案也敲响警钟:技术与伦理并存,规范执业才是最好的法律风险防范。
刑事赵梓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