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从十年六个月到缓刑: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成功辩护实录
一、案情背景:377万元指控下的严峻局面
2024年,我接受委托担任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Z的辩护人。本案涉及土方工程施工量结算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承接某土方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虚报土石方工程量6万余方,骗取工程款377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建议量刑十年六个月以上至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377万元已远超该标准,被告人面临的是十年以上的实刑风险。案件形势极为严峻,辩护空间看似极为有限。
二、辩护策略:聚焦证据链与构成要件双重突破
接受委托后,我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项梳理和精细化审查,最终确定了“证据不足+构成要件不符”的双线辩护策略。
(一)工程量认定:科学性质证,击破不客观的指控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报方量6万余方,其依据主要是:四年后留存的数据倒推方量以及肉眼观察航拍图。这一推导方式的科学性、客观性存在严重疑问。
我当庭提出:工程施工已过去四年,现场地貌早已发生根本变化,以四年后的留存数据倒推当年的实际施工方量,在方法论上即不具备可靠性。而肉眼观察航拍图更非科学测量手段,无法作为认定工程量的有效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方量不足9万方,通过虚报获利37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与之相对,我向法庭重点展示了在案证据中更具客观性的部分:
证人证言及当庭陈述:多名证人证实,施工期间被害方依据其内部数据进行了工程量统计;
三角网图等结算资料:用于结算的三角网图等工程资料,能够反映施工当时的地形变化和实际方量;
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客观性。
上述证据显示,被害方依据其内部数据统计的方量与结算方量之间仅存在约1万方的差距。即便工程施工方量存在争议,充其量也只是这1万方的民事争议范畴,远未达到刑事诈骗所要求的6万余方虚报程度。
(二)构成要件分析:诈骗行为要件不成立
在证据质证的基础上,我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进一步指出: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公诉机关未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何种具体的诈骗行为。工程量的认定本身即存在重大争议——究竟是6万方的差距还是1万方的差距,在案证据指向的是后者。在结算过程中,被害方依据其自身的内部数据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审核确认,不存在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基础。即便工程量认定存在偏差,也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宜以刑事诈骗罪论处。
三、案件结果:从十年六个月到缓刑
经过庭审的充分质证和辩论,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核心疑点。公诉机关在庭审后调整了指控,将诈骗金额从377万元调整为58万元(即争议的1万方工程量对应的金额)。
面对调整后的指控,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8万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年六个月以上至十一年六个月以下实刑,到最终的判三年缓刑五年,这一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从深渊边缘的逆风翻盘。
四、办案心得
1. 工程量争议案件,证据质证是破局关键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指控,往往以工程量认定争议为核心。此类案件中,公诉机关的证据基础常常是鉴定报告、事后推算等。辩护人应当对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逐项质证——证据的形成时间、测量方法、数据来源,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动摇指控根基的突破口。
2. 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的边界必须厘清
并非所有合同履行中的不诚信行为都构成刑事诈骗。当行为人的核心目的在于已真实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基础上获取额外利润,而非非法占有对方全部财物时,应当谨慎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辩护人要善于从构成要件出发,论证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要件。
3.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量刑协商筹码
在事实和证据层面打开缺口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为量刑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本案中,58万元的主动退赃,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4. 刑辩的价值:在看似无望的案件中寻找希望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对公诉机关377万元的指控,辩护空间看似极为有限。但正是通过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对构成要件的系统化论证,以及对刑民边界的准确界定,才在悬崖边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刑事辩护的价值,往往就体现在那些看似“注定要实刑”的案件中。
刑事赵梓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