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7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302刑初10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女,1982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法援),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X,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法援),浙江XX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周XX及辩护人陈X、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叶XX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XX购买绿鬣蜥一只,饲养于温州市鹿城区住处,后于2019年3月,将该绿鬣蜥放置于“闲鱼”平台进行出售。同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叶XX上述住处查获绿鬣蜥一只及饲养箱一只。经鉴定,该绿鬣蜥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美洲鬣蜥属绿鬣蜥,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GITES)附录II。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XX处查获绿鬣蜥一只,已由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接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林X的证言、绿鬣蜥照片、闲鱼截图、淘宝交易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接收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生物样本提取信息表、微信名址信息、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及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XX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自愿认罪,被告人周XX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X、赵XX分别就被告人叶XX、周XX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叶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周XX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均可予采纳。综上,结合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维阳
人民陪审员 叶建武
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