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梓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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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梓惠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7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

2019)浙0302刑初10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女,1982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法援),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X,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法援),浙江XX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9]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周XX及辩护人陈X、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叶XX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XX购买绿鬣蜥一只,饲养于温州市鹿城区住处,后于2019年3月,将该绿鬣蜥放置于“闲鱼”平台进行出售。同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叶XX上述住处查获绿鬣蜥一只及饲养箱一只。经鉴定,该绿鬣蜥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美洲鬣蜥属绿鬣蜥,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GITES)附录II。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XX处查获绿鬣蜥一只,已由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接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林X的证言、绿鬣蜥照片、闲鱼截图、淘宝交易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接收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生物样本提取信息表、微信名址信息、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及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XX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自愿认罪,被告人周XX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X、赵XX分别就被告人叶XX、周XX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叶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周XX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均可予采纳。综上,结合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维阳

人民陪审员  叶建武

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赵梓惠律师(联系电话:13777786720),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既有使刑事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