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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作者:侯和林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94次举报


归谬法,又叫反证法,是哲学、逻辑学中的概念,其原理是:先假定被反驳的观点是正确的,再从它推出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它是错误的。

律师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中,也可以运用归谬法来反驳控方的观点,从而达到让控方的观点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赢得辩护的成功。

在一起涉嫌走私废物罪的案件中,笔者就成功运用归谬法,大幅降低了对犯罪数量的认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低的刑罚。

基本案情(为方便叙述,对案情了做适当简化处理):被告人甲为缅甸小勐拉地区某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被告人乙和丙均为大货车驾驶员,2017年前后,乙、丙分别与甲取得联系,从甲处购买易拉罐、饮料瓶等废物,运输到国内昆明、玉溪等地出售。在走私废物的过程中,因为正规的通关口岸查缉较严格,乙、丙会将废物先运输到边境线上非法通道附近,由被告人A、B分别带人“倒短”,即用小货车将大货车上的废物从非法通道的小路上运输到境内,然后乙、丙驾驶大货车空车从口岸通关入境,再绕到A、B“倒短”处装车。经审理查明,乙参与走私的废物约500多吨,丙参与走私的废物约300多吨。A与B并不相识,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其手下各带3-4名小兄弟,这些小兄弟也并无重合、交叉。但《起诉书》却把乙和丙走私的全部数量都算在A和B的头上,认定A和B系共同犯罪,共同对走私废物800多吨的数量负责。

我在法庭辩论中指出,A和B彼此并不相识,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只为自己所在团伙参与的犯罪数量负责。公诉人在答辩时提出,虽然A和B彼此并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但在整个大的犯罪组织架构中,系共同为甲、乙、丙等人“倒短”,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为全部犯罪数量负责。

在第二轮辩论中,我提出,如果说要从“大的犯罪组织架构”中考察的话,那么应当认定甲、乙、丙以及昆明、玉溪的买家均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当对全部犯罪数量负责。但很显然,《公诉书》并没有认定乙、丙构成共同犯罪,而是认定乙、丙等人仅对自己亲自实施的犯罪数量负责。也即,乙、丙的犯罪数量,因为有过磅单,可以查得比较清楚,而A、B的犯罪数量,因为没有过磅、没有账本,侦查机关没有查清楚,这属于控方举证不能。但不能因为控方举证不能反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开庭后时隔近半年,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对A、B等人的量刑建议过重(公诉机关对A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A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军转律师,有正气,有担当,有能力,有魄力,愿以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