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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照X、郭X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万照X、郭X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照X,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如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X(与刘X为夫妻关系),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品X,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X,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X,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鸿X,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林X,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以上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杰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叶克X,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第三人:陈荫X,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审第三人:福州中联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42层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发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泉黄建灿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万照X、郭X因与被上诉人刘X、陈品X、陈维X、王瑞X、林鸿X、魏林X和第三人叶克X、陈荫X、福州中联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判决遗漏对万照X、郭X关于确认《拆迁房买卖合同》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请的认定;其次,预查封较查封而言,其特别之处在于,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所有权尚不属于被执行人。本案被查封房产尚未登记在林鸿X名下,一审法院作出的查封行为属于预查封。一审法院仅因房屋未登记在林鸿X名下即认为万照X、郭X的异议不能成立是错误的。综上,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针对万照X、郭X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区分好查封与预查封,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照X、郭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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