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违约金、员工忠实义务
代理律师:陈新宇
律师代理方:上诉人(用人单位)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6)湘 09 民终 ***号
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与两名销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另行注册或参与经营同类竞争业务。
后用人单位发现,两名员工在职期间,由其近亲属及本人先后注册成立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竞争公司,遂引发劳动争议。
两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结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提出反诉,主张员工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数据损失、订单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定两名员工为普通销售,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且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故未支持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仅对工资、个税扣除、部分数据恢复费用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陈新宇律师提起上诉。
代理思路
员工无论职位高低,均负有劳动者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员工隐瞒近亲属及本人注册竞争公司,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合同明确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另行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可依约扣除未结工资。
案件结果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陈新宇律师上诉意见,依法改判:
维持一审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脑数据恢复费用的判项;
撤销一审关于支付未结工资的判项;
认定两名员工在职期间注册、经营同类竞争公司,违反劳动者忠实义务及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再支付未结工资;
驳回员工关于工资、赔偿金等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胜诉要点
普通员工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并非只有高管才受竞业限制与保密约束。
在职期间注册竞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违约处理方式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约拒付未结工资。
陈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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