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迪律师
将会以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及精致的法律服务,脚踏实地的为当事人代理好每一件法律事务,力所能及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1825523617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租赁合同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发布者:张雅迪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27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办案心得

案件情况:

梅某自2014年起因工作、生活需要从合肥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车用途,租期,租价及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合同》约定租车费于租车之日先预付,于还车之日结算。截止至202037,梅某共计欠付公司租车费及违章罚款共计503320元。后该汽车租赁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维权。

被告的答辩意见:

梅某对租车合同、租车事实以及租车期间的违章罚款等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是认为累积的租车费用远高于汽车本身价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有失公平。在2017XX日,双方对车辆租金和处车辆的违章费用进行过一次计算,欠付的租金和各项费用合计195000元。梅某认为自2017XX日之后的车辆使用为免费使用,不应再计算租车费。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梅某未按约支付租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出租的车辆交付时车龄已逾十年,公司主张的50多万租赁费用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一审法院结合出具的欠条后被告的还款情况,出租车辆的车况,相应的租车行情等因素,酌定梅某支付公司租车费用150000元及相应的罚款费用。

一审判决后,我方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我方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违背了《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酌定涉案车辆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汽车租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约交付了车。因被上诉人自租车之日起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车辆租金,故双方在2017XX日,双方对车辆租金和处车辆的违章费用进行过一次计算,欠付的租金和各项费用合计195000元。欠条出具后,《合同》仍继续履行,后续的租车费用一直计算至被上诉人还车之日。

《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认为:根据民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车期间的租金计算方式,法院审判不应当突破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酌定涉案租车费用。一审法院以车辆的年限,租车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等因素直接酌定本案的租车费用,突破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只审查到租车费用过高超过车辆价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自2014X月至2020X月以来,在长达六年的租期内未支付车辆租金,也未将车辆返还,并且车辆有125分扣分和9200元罚款至今未处理。被上诉人的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且上诉人从未表示过车辆免费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也无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故按照梅某实际租车期间计算车辆租金,支持了我方的合理诉求。最终判决结果:

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梅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租金及罚款违章费用32万多元。

律师观点:

当事人将车辆出租收取租金是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处分行为,当事人对车辆租赁产生的收益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车辆租赁的价值本身应当是车辆租赁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这是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审法院酌定车辆租金的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当事人对最终的裁判结果表示很满意。

律师在此提醒: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重要条款的约定,以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各项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更是要注意租期、租赁物的状态等对租金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拖延返还租赁物仍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要以为租赁物价值不高就可以逃避付款义务。

本案是个案判例,仅供参考,如您有类似具体案件,请联系专业律师维权。

张雅迪律师 已认证
  • 18255236177
  •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7次 (优于89.2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709分 (优于93.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雅迪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6734 昨日访问量: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