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案号】:津开劳仲字[2017]第0748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自2010年5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800元,从事出核检查工作,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无故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现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裁决结果】:本会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系对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双方未对调岗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基于公司业务调整对申请人做出调岗安排无法定调岗事由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的合理性,故,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达新岗位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调岗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前提,本会不予采信。另因申请人主张的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会予以照准。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