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之离婚
一、离婚之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再次诉讼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是否还有效?
案号:(2016)鲁1702民初1390号
案情简介:被告马杰与谢莉亚于2008年9月12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6月15日婚生一女孩马一诺,于2013年7月29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所有财产归女儿马一诺所有,男女双方有使用权,双方无争议。2013年9月10日,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28日,本案被告马杰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谢莉亚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菏牡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马杰与谢莉亚离婚;二、婚生女儿马一诺随谢莉亚生活,马杰支付谢莉亚孩子抚养费30438.33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另查明,被告马杰于2007年4月6日与菏泽市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五金大市场15幢1单元601室房产。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在2013年7月29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具体,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又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将涉案房产赠与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