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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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再次诉讼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是否还有效?

发布者:王继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家事纠纷之离婚

 

一、离婚之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再次诉讼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是否还有效?

案号:(2016)鲁1702民初1390号

案情简介:被告马杰与谢莉亚于2008年9月12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6月15日婚生一女孩马一诺,于2013年7月29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所有财产归女儿马一诺所有,男女双方有使用权,双方无争议。2013年9月10日,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28日,本案被告马杰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谢莉亚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菏牡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马杰与谢莉亚离婚;二、婚生女儿马一诺随谢莉亚生活,马杰支付谢莉亚孩子抚养费30438.33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另查明,被告马杰于2007年4月6日与菏泽市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五金大市场15幢1单元601室房产。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在2013年7月29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具体,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又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马杰与谢莉亚将涉案房产赠与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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