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协议最好要有以下三个条款,
第一,争议解决条款
首先从大的方向上,协议可以约定一旦出现争议了,是由仲裁还是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之前的视频也有提到过仲裁和法院的区别,大家可以看一下。
其次,如果我们确定选择法院来解决争议,还可以考虑具体的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可以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作为争议发生时的管辖法院,一般处于合同强势地位的一方会选择其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二,维权费用承担条款
许多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能会考虑找公证处固定证据、考虑请律师增加胜诉把握,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但是实践中,这些公证费、律师费、保函费等额外的诉讼成本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案件胜诉也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在起草合同时,我们可以在起草合同时增加维权费用承担条款,约定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第三,司法文书送达条款
许多时候,我们会因为联系不上对方当事人无法完成送达程序而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会增加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浪费。这时候,如果合同中有司法文书送达条款,双方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那么即使没能送达到,也视为完成了送达程序,这时候可以不用再经过公告程序便能正常开庭,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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