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吗?我们先说结论,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重新申请鉴定是有条件的,重新鉴定的提起条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们给总结一下: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或者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二)鉴定人员该回避的没有回避;
(三)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四)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比如鉴定人员存在私下收受好处的情况。
如果是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那么重新鉴定一旦启动,原先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