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案件来源:
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2013年8月21日,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古浪鑫淼公司)与承包方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18800万元。同年9月10日,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下文简称山东显通公司),并与山东显通公司签订了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山东显通公司对该工程又进行了转包,于2014年2月,由山东显通第五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下文简称陕西建工一公司)签订古浪鑫淼公司电石炉废气利用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不包括钢结构部分)。以上三份合同均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陕西建工一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于2014年4月10日,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原宝鸡市森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以分包工作明细表为准,工程造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后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又将工程劳务转包给李广柱施工。后因实际施工人李广柱能否要求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责任存在异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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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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