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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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最高院: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处分房屋时应尊重父母意愿。

发布者:张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1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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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Law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老年人对旧有居所往往怀有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也有自己的现实考虑。2023年4月27日,最高院发布了一系列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判决明确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居所选择上不能仅考虑自己便利以及自己对居住品质的理解,应尊重老年人的选择,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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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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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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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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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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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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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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