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柏林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女,1981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佟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系是否给付工程款的重要参考,在李XX与佟X的另案诉讼中,已经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做了鉴定,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可考虑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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