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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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卖人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过户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责任。

发布者:袁柏林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叶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于2013年4月27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叶先生购买被告李先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号院X号楼1808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8.28平方米,成交价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叶先生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原告累积付款158万元,双方在签约时未约定交房日期和办理过户日期,故原告叶先生在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后,要求被告交付房屋,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共同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给付律师费5万元。

裁决结果

2014年7月30日,法院宣判,判决结果:

叶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李先生购房款42万元,被告李先生于收到该款后三日内协助办理将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号院X号楼1808房屋过户至原告叶先生名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向原告叶先生交付房屋。

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证据方面存在的瑕疵,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其妻子进行了微信和电话沟通,并由当事人积极完善涉案相关证据证据,固定了对案件结果非常有利的相关证据,从而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积极组织挖掘了当事人与房屋出卖人履行合同中形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汇款凭证、要求被告办理交付房屋以及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同时,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了该涉案房屋相关材料,这样提起诉讼后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二手房交易标的额一般比较大,该类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大量的政策、法规;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重点考虑组织好案件核心证据,从而促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房屋交易标的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交房日期、产权转移(过户)时间、房屋内户口迁出、违约责任等条款。建议交易谈判中聘请房地产专业律师介入谈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协助审查房屋手续真伪,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的产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类纠纷诉讼前重点全面收集证明原告已无瑕疵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证据以及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包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汇款凭证或转账记录、购房交易发票、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据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合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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