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柏林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与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企业重组与兼并、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法律事务等
18519519168
咨询时间:01:00-23:00 服务地区

被告方声称补充协议约定无效 袁柏林律师为原告收回购房款104762元

发布者:袁柏林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6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于2014年7月23日购买被告郑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房屋成交价为275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若更换后的房本建筑面积超过01平方米,原告应根据单价(275万元/18.9平方米)乘以0.1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被告;更换后的房本建筑面积少于0.1平方米,被告应根据单价乘以减少面积的标准支付给原告。2014年10月23日,更换后的新房本建筑面积为18.18平方米,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10476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被告均予以拒绝。
现原告委托袁柏林律师进行起诉被告返还购房款104762元。

案件经过:

本案中,袁柏林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实了解案件情况。原、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后双方变更定金数额及房屋产权过户时间,原告当庭出具定金数额为120000元的《补充协议》,被告最初认可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之后又不认可上面“赵X”的签字为其所签,但其委托售房人刘XX认可变更《补充协议》并实际另行收取定金20000元一事,第三人XXX亦对此表示认可。上述《补充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应遵照执行。两份《补充协议》中被告均承诺更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89平方米,如实际面积少于0.1平方米,应根据275万元除以18.9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价。根据原告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涉诉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8.18平方米,较双方约定的18.9平方米的面积少0.72平方米,被告应当以275万元除以18.9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乘以面积差072平方米计算退还原告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计算方法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04762元,存在合同依据。

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全部支持了袁柏林律师的主张判定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返还原告钟某购买本市东城区东XX一层房屋面积差价款十万零四千七百六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律师建议:

购买房屋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查合同,防止无效。


袁柏林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1年
  • 18519519168
  •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8314分 (优于94.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篇 (优于87.66%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柏林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436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