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宇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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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家与占志勇、刘添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桂宇鹏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被告占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二人共同开办鹰潭市信江新区梦成超市经营部、鹰潭市信江新区梦成翔烟酒店、鹰潭市信江新区梦成甜品店。

      从2018年2月份开始,原告汪某给被告的三个店零星装修,装修完工后,被告投入使用。但因经营不善,被告夫妻一直未支付装修款,以各种理由拖欠。

      2018年11月,经原告催促,被告占某在装修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欠条(借条),确定欠原告汪某装修款102600元。原告后起诉要求被告夫妻二人支付所欠装修款,开庭时刘某到庭,占某未到庭。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汪某为被告占某的店铺提供了装修服务,被告占某以借条的形式对装修欠款予以了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占某支付装修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2.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刘某也不认可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鉴于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汪某装修欠款102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2日起,以欠款10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虽为简单的合同纠纷,但仍有以下值得借鉴之处:

      1.债权应及时主张。原告汪某拿到欠条后不久即找到律师咨询,咨询后数日就决定立即由律师代理以追回欠款,原因正是:债权虽是确定的,但存在一定的诉讼时效;且“夜长梦多“,无法确保以后债务人还是否有还款责任。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影响,现如今,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法院会更加谨慎,若债权人无确切证据,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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