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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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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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深耕细作,合理运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者:刘书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3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4日,被告郑X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4日,原告通过其兄弟在中国XX银行的账户转账50000元给被告郑X。两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25日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郑X之间具有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与被告郑X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郑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根据二审中被上诉人郑X的自认,其与上诉人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开始分居,本案债务发生于2015年11月4日即双方分居未共同生活期间,而上诉人亦未与被上诉人郑X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次,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被上诉人郑X虽表示涉案债务部分系为上诉人还信用卡,部分归还其与上诉人共同欠上诉人哥哥的借款,但对其该项事实主张被上诉人郑X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陈述的涉案借款部分系用于归还其与上诉人共同欠上诉人哥哥的借款也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还款协议逻辑上不符,故本院对于被上诉人郑X的前述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X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要求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刘书义律师,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昆明广播电视台调解员。在近十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