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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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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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成功抗辩民间借贷不成立诉讼思路

发布者:刘书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讼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借款关系,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后形成,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100XXXX0000元包括之前借款结转后所欠款项XXX元和新增借款XXX元(含利息69000元),本案借款本金为应为100XXXX0000元。

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律师抗辩称:被告2015年6月1日的《借款合同》无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而是一份新的借款合同,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案借款本金。关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系对之前双方借款进行结算形成的问题。最终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原、被告在2015年6月1日《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就存在借款关系,但2015年6月1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XXXX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从该《借款合同》的内容看,并无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原告提出的《借款合同》系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的主张。其次,对于2015年6月1日《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100XXXX0000元的构成,原告在其2018年4月24日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清单中明确是由之前所欠6笔、合计XXX元的借款进行结算后,加上2015年5月所欠该借款的利息137000元,再加上2015年6月1日的新增借款XXX元所构成(XXX元+137000元+XXX元=100XXXX0000元);但在2018年7月25日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15年6月1日一千万〈借款合同〉数据构成》中明确该100XXXX0000元由2015年4月《借款合同》所欠借款XXX元、2015年5月《借款合同》所欠借款XXX元,合计XXX元,加上该两个合同还欠利息69000元,再加上2015年6月1日新增借款XXX元所构成(XXX元+69000元+XXX元=100XXXX0000元);二审中又称该100XXXX0000元是由之前所欠借款XXX元,加上新增借款XXX元(含69000元的砍头息)所构成(XXX元+XXX元=100XXXX0000元)。原告在本案中对该100XXXX0000元借款如何构成的陈述前后均不一致。再次,虽然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壹仟万元正”,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确认,并不存在交付现金100XXXX0000元的事实,故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不是事实,不能以该《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00XXXX0000元的借款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为XXX元。


 刘书义律师,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昆明广播电视台调解员。在近十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