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公诉。
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报工程量套取建设专项资金和非法占有乡村医生补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即使认为被告人收到李X1的现金25000元涉嫌贪污,但也未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该行为亦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主观上无索贿和受贿的主观故意,其与李X2之间属于相互拆借关系,该拆借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第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私分的行为,卫生院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套取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118438.5元,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未认定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