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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与111、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000因与被申请人111、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000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是重复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裁定书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异议登记之诉,目的在于推翻被申请人物权登记的效力,与前案111、某某*诉000相邻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前案111、某某*诉000相邻权纠纷,案由是相邻权排除妨害纠纷,其依据是土地使用权,该案并不涉及公建房屋的所有权分割确认。(三)前后两案诉讼主体、诉讼客体、案由、法律关系不同。前案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本案是金鼎路A21、A22号土地上所建设房屋是否共同所有的问题。二、二审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一)涉案房屋不是各自出资,而是共同出资,不是分别施工,而是共同施工,双方建筑面积不同,也不是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费用,而是平均分摊。(二)本案两家北边土地上2010年前各自建房并分别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后双方共同出资对北楼进行了整体改造,房产证所载明各自建筑已不复存在,并与新建混为一体。2011年新建的南楼,111私自以欺骗的手段进行了房屋登记。三、裁定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明显错误。(一)双方关于合伙纠纷及相邻权纠纷的诉讼中,主要是依据土地使用权为界线作为相邻权裁判依据,000没有认可111的权属登记行为,且已依法进行了异议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确权诉讼。(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37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双方界线是依据房屋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认定,并没有进行确权,是依据土地界线作出的相邻权裁判,也没有划定双方界线。四、有新证据显示裁定确有错误,判决结果极不公平。2018年测绘部门对本案涉诉房屋进行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如以土地证界线划分两侧房屋,西边某某*一侧房屋建筑面积共1647.86平方米,东边000一侧房屋建筑面积共1431.96平方米,某某*一侧房屋建筑面积比000一侧面积多了215.9平方米,而且配套设计也都在这一侧,印证了双方不是以各自土地证为界线“各盖各房”,而是以酒店为设计目的在两家共同土地上共同建设整体建筑。

111、某某*提交意见称,000系重复起诉,二审裁定正确,应驳回000再审申请。一、双方土地界线清楚,北楼各自都有房产证,南楼建设各自出资,各自计算费用,在合伙纠纷诉讼中,法院对南楼电的设施判给111,水气设施判给了000,并对000楼梯部分进行了补偿。二、111、某某*办理南楼房产证符合规定,不是私自办理。三、双方建设南楼用同一张图纸,一起施工,但各自出资,涉案房屋新建部分没有混为一体,房屋分割是清楚的。四、000就本案诉求都是建立在相邻权关系判决的基础上,属于“一事不再理”,二审裁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000一审诉求依法确认双方在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21、A22号土地上“U家快捷酒店”两幢建筑(含过道)与111、某某*共同共有。该部分诉求标的主要包括以下部分:000与111、某某*分别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土地权属清楚。2010年前双方各自建设北楼并分别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后双方共同出资对北楼进行了整体改造,如将一楼打通,整体使用,但不影响权属。关于南楼,双方与邢四喜三方用同一图纸同一施工队共同建设,设计之初衷是为酒店经营,建设好后邢四喜单独分出,本案双方平摊建设费用,该部分建筑虽然属于共同建造,但土地权属清楚,根据土地界线和建筑特点可以划分建筑权属。后双方儿子刘明强与许平合伙经营酒店,又进行改造,除了装修外,在111、某某*土地一侧建设通向南楼和北楼的通道及南楼的屋面楼梯间,在111、某某*南楼一侧建有炮楼,导致111、某某*一侧建筑面积大于000,并且附带南北楼间的通道便于通行。在刘明强与许平退伙纠纷司法鉴定中,陕西铜川宇宏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中包括连接北楼与南楼的新建通道及南楼的屋面楼梯间,在合伙纠纷中已判决分割,并且对南楼电及水、气设施进行了判决分割,故该部分属于重复诉讼。000主张南楼和北楼为共同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裁定驳回000起诉并无不当,000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000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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