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词
仲裁庭: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涂伟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采纳: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双方已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起止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的岗位为3D美术师(角色动画),月实际工资为15000元以上(含社保和公积金),日工资为689元,每小时工资为86.2元。
2023年3月20日至21日,在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人力主管余艳劝说申请人以接受补偿1个月工资为条件主动离职,申请人综合考虑后不愿提前离职(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3月22日晚18点44分,余艳再次要求申请人考虑,说“你如果想找我,还有余地的”,申请人再次予以拒绝(见微信沟通记录),见申请人仍然不同意主动离职,余艳提醒申请人查看企业邮箱,因单位该企业邮箱很少使用,申请人回复:“还没登录”,“密码我都不知道”。之后在余艳的提示下,申请人打开自己的企业邮箱,才发现余艳为强迫自己主动离职,于2023年3月22日晚18点34分至36分两分钟时间内,向申请人发送13份处罚通报。发送处罚通报后,余艳再次提醒申请人主动离职,并直接问“你已经走了么,回不回来办手续?”后见劝说无效,余艳于当晚20:52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上述13次《违纪通知书》。之后余艳又通过企业微信问申请人“你还商量不商量嘛?”试图再次劝说申请人主动离职。
由上述离职过程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蓄谋已久,为达到目的不惜采用各种荒谬手段,直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明显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上班地点位于南门高新区核心繁华地段,居住区域为相距较远的成华区,上班高峰期一向堵车严重,偶有迟到有时候难免,而且申请人从事网络产业相关岗位,3D美术师(角色动画设计),以完成目标任务为导向,工作时间长强度大,长期面对电脑,非常耗费体力精力脑力,经常加班加点开展工作(见加班证据),仅从2022年2月至离职,累计加班总时长已达到221个小时,也正因如此,长期以来,被申请人对单位存在的一些迟到情况都是比较宽容的,只要圆满完成任务,从未给予任何的处罚或者警告。现被申请人为了达到强行辞退申请人的目的,突然将2022年1月以来所有打卡存在迟到记录的月份翻出来算总账,竟至于2分钟之内向申请人连续发出13份处罚通报,以达到可以辞退员工的目的,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仅以《员工处罚通报》的处罚依据来看,被申请人进行处罚的事实基础并没有达到应当具有的确实充分程度,所有处罚通报均为非法。打卡记录虽然确实显示有迟到,但是属于真的迟到,还是仅仅忘记了打卡,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准确判断。事情过去了好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申请人也已无条件对是否存在迟到行使辩解的权利,谁还能准确记清楚一个月前的某一天是否真的迟到了,还是匆忙间忘记打卡,甚至也可能是根据单位安排在外处理其它的事情。如要确认通报的迟到属实,被申请人至少应当拿出申请人已签字确认的迟到证据。
就算不以常理判断,也不以证据是否确实判断,举重以明轻,也很容易发现被申请人此举的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显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比起一个员工的迟到,要严重的多,但仍然规定了时效,只要没有被发现,过六个月后就不再处罚,此处罚时效也可以延伸理解为,那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只要当时因为觉得违法比较轻微等各种原因没有实施处罚,过了六个月,翻出来再给予处罚的可能性也极小。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保留员工一年多的小违规,以作需要时开除员工之用,此行为如此荒唐可笑,必不能达到其非法目的,否则这样的无赖单位完全可以在想用劳动者的时候,对员工偶有的小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但偷偷地收集证据隐藏存放起来,哪天想抛弃劳动者了,再突然作为“杀手锏”,两分钟内拿出来,置劳动者于“死地”,“合法地”将劳动者赶走,如果这样的操作都能合法,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何从谈起。
二、申请人长期存在加班工作情况,但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因项目工作需要,被申请人曾实行早10晚9的工作制度(上午10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申请人还曾被编入高强度工作的“#SGAME战斗组”,项目组统一安排加班加点突击工作,以完成繁重紧迫的工作任务。而且在被安排加班时,员工如因有事正常下班,还需要在企业微信工作群向领导报告(见企业微信证据,及被申请人所用管理程序每月加班时长统计)。仅以一年之内的加班时间计算,即自2022年2月以来,申请人工作日加班时长共计221小时,被申请人应当就此加班时间按每小时工资15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以上意见,恳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得到采纳,依法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代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涂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