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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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供企业使用致精神抑郁怎么办?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合同撤销授权

发布者:涂伟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1716人看过 举报

2024-12-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

原告:甲某,曾供职于A公司,后与B公司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B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均从事特定行业推广业务。

被告:B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

甲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主管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并参与了公司推广的项目(脸部整容)。甲某认为该协议非法,且给自己带来精神压力,请求解除协议并由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肖像权使用协议》于2023年11月22日解除,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办案过程

  1. 立案受理:案件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

  2. 开庭审理:原告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3.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肖像权使用协议、手术费用凭证等。

  4. 争议焦点:《肖像权使用协议》是否达到解除条件。

  5.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判断。

  6. 判决:法院认为《肖像权使用协议》中的“永久”属于对期限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规定,甲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B公司的时间。

点评

  1. 合同期限约定:本案中,“永久”使用肖像权的约定被认定为期限约定不明,体现了合同中对于关键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

  2. 合同解除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解除权,体现了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肖像权人仍享有解除权。

  3. 合理期限通知: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为合同解除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引。

  4. 诉讼费用承担: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反映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5. 合同自由与限制:本案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与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使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涂伟(联系电话:19180783519,微信同号),男,中共党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成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37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