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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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十堰某劳务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峰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女,19747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男,196910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李**与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3.384万元,合计31.584万元(利息暂计到20203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919日,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借期六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9920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王**账户转账28.2万元(扣除了3个月利息1.8万元)。借款满六个月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欠款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王**、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王**向原告借款属实,王**也愿意及时偿还,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2、该借款与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关,也未用于该公司的经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3、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的利息应当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919日,被告王**、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现金叁拾万元整,贰借款人同意将该款打入借款人王**个人建行卡号中(62×××65),利息为月息2%,即一个月6000元。”2019920日,原告李**向被告王**转款282000元。20191226日,被告王**支付原告李**借款利息6000元。因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未偿还剩余借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向原告李**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与公司无关,未用于公司经营,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被告王**作为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给原告出具借条,并明确表示是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王**共同借款,故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借款28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9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减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为3019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李**承担89元,由被告十堰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共同承担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张文峰律师,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原十堰第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办公地址:十堰市人民北路4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