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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等与刘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薛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女,1935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王XX之女),住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右安门外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安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葱店胡同2号院7号楼2单XX。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右安门外分中心(以下简称右安门外分中心)、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房修一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2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提交1.《关于董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丰房中办信[2019]2号),证明《换房协议书》是伪造的,右安门外分中心公章上的名称和该单位的名称不一致;2.光盘一张及文字整理资料,其内容为王XX的女婿史XX、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与北京XX公司信访接待人员的谈话,证明自2010年起,北京市××601号房屋(以下简称601号房屋)所在的安慧里小区即可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以1560元/平米缴纳相应费用后变公有住宅为自有住宅,且在办妥手续后随时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3.《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照片打印件,证明按照北京市的房改政策,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缴纳房屋成本价之后可以购买所承租的公房;4.601号房屋、北京市××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所在小区2014年成交价格的截图打印件,证明(1)上述两套房屋各自所在小区2014年的成交价;(2)102号房屋系公房,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其价值远低于商品房。601号房屋的价值远高于190万元。两套房屋的价格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有重大影响;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修正)》打印件,证明根据北京市的政策,直管公房只要经出租单位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自由换房,无需严格的审批流程,但不得擅自买卖;6.王XX的户口簿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化程度代码打印件,证明涉案房屋交易时王XX的文化程度低(文盲)、年龄较大,因此交易对方应负较高的释明义务;7.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换房时王XX的脑子不正常,不具备行为能力。(二)《换房协议书》是伪造的。(三)一、二审法院对《换房协议书》都没有质证。(四)王XX口头申请一、二审法院调取与换房有关的所有证据,一、二审法院均未予调取。(五)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是公房置换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应当裁定驳回王XX的起诉。(六)一、二审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王XX起诉要求确认《换房协议书》无效,一、二审法院没有审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审理《换房协议书》因为什么无效就裁定驳回王XX的起诉,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综上,王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右安门外分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换房事实与右安门外分中心无关并驳回王XX的起诉正确,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房修一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主张本案是房屋置换的法律关系,刘XX却称其与王XX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换房协议书》所反映的公房置换法律关系仅为名义上的法律关系,双方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并无不当。鉴于经法院释明,王XX坚持按公房置换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亦未遗漏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XX未就其关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未经质证,一、二审法院未依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所作裁定遗漏其诉讼请求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XX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本院亦不予采信。王XX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薛辰律师,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热线18614048998。薛辰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民商案件,擅长领域: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