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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就分居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1人看过

是否返还彩礼,应符合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在女方的父母家借住,2017年3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后二人搬至他处共同居住,自2017年4月起双方分居。后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男方称彩礼是其母亲的全部积蓄,双方婚后很短时间便分居、起诉离婚,没有共同生活。女方认可其收到彩礼6万元,但称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婚礼当日酒席费用,故不同意退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其后二人在女方父母家共同居住至2017年3月底,后又搬至他处共同居住。因此,可以认定二人有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时间短暂、经济独立、未购置大额物品为由认定二人未共同生活,系认定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法院对男方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一方及其亲属依照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案中对于双方已登记结婚,彩礼是否返还,需以是否存在共同生活这一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仅以时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及是否形成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婚姻状态。因此,除符合法定条件外,为保护女方利益,双方登记结婚后,彩礼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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