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分配原则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女方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添加男方于某的名字,房屋产权变更为共同共有。2016年双方将上述房屋出卖,卖房款全部汇入女方账户。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激化,2018年8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平均分配上述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丧失了基本的信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涉案房屋原系女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由女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予以处理。鉴于出卖前的房屋原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分割份额时考虑该因素,并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售房款项的分割进行处理,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获得百分之七十的房款比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变更为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分割的典型案件。无论是基于一方的赠与还是基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并不意味系绝对的平均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房屋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贡献,判决时对女方进行多分,进而有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