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男方自愿从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个月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费3万元直至女方满55周岁”。女方称男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费,起诉要求按协议履行。男方辩称,离婚时因女方没有工作,为了让女方能安心在家照顾孩子,才同意给付其经济补偿费。现在女方不仅有正常工作,还将房屋出租赚取租金,有了独立的经济能力,所以无需主张经济补偿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对约定有所变更,双方应就变更事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并对此达成一致合意。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变更协议形成一致表示,故协议应予履行。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与诉讼离婚中的法律文书不同,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协议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无故反悔,不依约履行协议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离婚时可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一旦签订,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反悔。虽然离婚协议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但双方一旦签订协议,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反悔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