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男方向女方借款,并写了欠条,现在闹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还钱,男方不同意,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主张,男方曾在婚内向其借款7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对此提供了男方书写的欠条。欠条内容为:“现欠女方人民币7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清。”另外,男方还向女方出具书面《检查》,称自己婚后对女方有所隐瞒,私自花销过大,家庭不堪重负。男方虽认可欠条的字迹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系受女方胁迫所写,对此男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男方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称是受胁迫书写,对此男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男方向女方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出具检查的时间为2015年8月,从上述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以及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男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双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虽然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因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