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时男方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并附有银行单据为证,共计借款2000万元,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一半。女方称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经查《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该合同上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女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男方对该笔巨额借款的用途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向案外人借款2000万元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女方的签字。男方虽主张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车位以及房屋装修、两辆汽车,剩余款项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但其表述与其在一审期间对另一笔借款的用途存在矛盾之处,且对款项的用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从金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加之大额负债未有女方签字,故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女方的财产权益。如何认定共同债务,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得到一方的事后追认。其次要审查借款的用途,即该债务是否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严格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保障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从而保护婚姻双方特别是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