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1992年结婚。因感情不和,2013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双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虽然女方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00万元,但其对花费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50万余元,男方仅提供了部分证据,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转账去向及消费的合理性。女方认为男方存在恶意转款行为,应该少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家庭年收入、女方自身的生活消费及孩子留学等各项费用,女方两年内的财产支出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而男方银行账户在离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在双方离婚诉讼的前两年时间内,发生多笔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支出,且未能就该支出的用途及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法院在认定合理支出的裁判标准上,参照了当事人的家庭年收入水平及日常生活费用等综合予以认定。本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既是对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女方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