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2006年结婚,婚后取得两套房产。2015年,双方签署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由女方负担等内容。2017年,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辩称财产协议确实为自己签署,但签署该协议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予以认可。男方虽不认可协议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协议有法定的撤销事由比如欺诈、受胁迫等,也未在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内起诉要求撤销,故法院对男方的抗辩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系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问题作出约定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为了缓和家庭关系或基于其他原因,部分男方会与女方约定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离婚时男方往往主张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男方未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内撤销该协议,且经审查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女方的权益,也促使夫妻双方遵守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让彼此更好地经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