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女方主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故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女方向法院提交了男方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该决定认定了男方的婚内出轨且导致她人怀孕的事实。经法院调查,该《处分决定》真实客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经法院查明的事实,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致第三人怀孕,上述事实导致男方与女方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故女方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中女性容易成为无过错的受害方,对此我国婚姻法基于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给予了女性充分的法律保护,加大了对过错方的法律制裁力度。离婚后损害责任的认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更彰显了婚姻法律的严肃性,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家庭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