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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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生小孩,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 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74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为了孕育后代,多次尝试试管婴儿技术辅助生育,但均失败。其后女方受孕,但因胎儿问题,终止妊娠。随后男方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病例,显示其存在精神抑郁状态且有自杀倾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双方多年来为孕育后代一起共同努力,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方面判断,夫妻感情未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离婚的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在女方生育失败后,男方随即起诉离婚,男女之间的争执与矛盾给双方造成的只是婚姻危机,并非婚姻死亡,尚有修复危机,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法院更应从严把握和适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不宜轻易作出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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