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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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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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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程序规定

作者:许琳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一、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调解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四、撤回仲裁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许琳律师,安徽共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手机/微信:182551089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共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