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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78次举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自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的、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2005)》自2005年修订之后,将公司内部结构安排的自治权交还公司。2013年《公司法》修订沿用了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规定代表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 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构成公司代表行为的要件

(1) 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经工商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仅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内部选举,但尚未经过工商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在权限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一般来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的授权,其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以个人名义进行活动,则只能认定这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构成公司代表行为的后果

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代表行为,则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构成公司代表行为,则该行为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行为后果与公司无关,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从外部责任承担上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依然应被视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从内部责任承担上看,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公司因对外承担责任产生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构成公司代表行为有可能会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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