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职工正常向工伤保险基金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但,公司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伤残补助金与职工正常工资核算的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
公司是否应当补充支付该差额给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对"新发生的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由公司补缴工伤保险差额后,工伤保险基金重新核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但实务中,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会重新核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下,作为受伤职工应当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第一,若稽核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后,向社保部门申请重新核算工伤待遇费用并支付,若该部门不予重新核算支付的,可以根据以上规定提起给付的行政诉讼。
- 若无法稽核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则可以直接根据本人应发工资标准核算本人的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期间与工伤保险基金的差额就是公司应向受伤职工补发的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工伤保险基金核算的医疗费用并未完全包含职工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超出的医疗费用亦也是公司来承担。
针对以上实务中的做法有明确的指导案例作为参考。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490-007)其中裁判要旨为“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