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刚满60岁的大哥慕名前来。
因经中间人告知,我们团队帮助过很多劳动者办理过补缴社保案件,且有很多职工成功的办理了退休。
但,这些成功的案例与大哥的情况却大相径庭。
成功的案例建立在自始至终均在同一家公司提供劳动,且有完成的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最后确认劳动关系后稽核补缴。
而大哥自入职第一年虽然在这家国企工作,但后续均属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不同的十余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中“参保单位和人员属于按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的情形,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前,须具备以下材料之一:(一)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文书材料须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之前,不得事后补办。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业务管控规则的通知》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增加‘一次性补缴累计超过36个月无法律文书’风控规则,按照发现即中断设置,即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6个月未上传相关法律文书的不予经办。”
也就是说,一次性补缴3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费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院或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书。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仅因补缴社保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基本会被仲裁院或法院以经过时效为由驳回申请。
同时,因为这位大哥期间与多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期间签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加之以上规定,因不是连续用工,更不可能确认劳动关系。
因此,多次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导致该用工断层,从而办理补缴保险基本不可能。
其也苦劳务派遣久矣,只是其不知道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