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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底不支付”到“被迫离职赔偿”:绩效工资争议背后,企业为何总输在举证上?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发放的工资,与完成任务情况挂钩。


若职工要求企业支付绩效工资,就必须举证证明关于绩效相关的制度或合同约定,同时,举证完成多少业绩,这些业绩配套核算多少绩效工资。


否则,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很大可能被予以驳回。



1.若企业将职工工资预留20%或30%作为年底的绩效工资支付,到年底不支付的,产生争议后,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考核内容、支付标准、不支付的理由。


否则,会被裁判者认定为变相克扣工资,在此情况下,若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要支付绩效工资,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所以,企业合理规划职工薪资非常重要,若薪资构成包括绩效工资的,一定要有配套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标准等配套制度及流程。


2.对于通过招聘公告进行人才引进的职工,招聘公告明确了年薪,那么需要详细释明年薪的具体构成,若包括季度绩效或年终绩效的,需要配套绩效制度、考核流程、考核结果确认等内容。


否则,发生争议的,若职工举证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或部分工作内容,则,裁判者会以用人单位应承担考核的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而承担全部的绩效工资支付的义务。


关于绩效工资的争议五花八门,但归根究底,还是由职工举证完成多少业绩,由公司举证考核内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确认等。


换句话说,对于薪资的减少的举证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义务,若用人单位在庭上解释不清楚薪资构成、绩效考核方式、为什么不及时足额支付薪资,则裁判者会裁判企业足额支付约定的薪资标准。


综上,作为企业,是不是要好好设计下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了,特别关于薪资结构、任务指标、考核标准、考核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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