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应在债务人未知晓的情况下,诉前及时查封债务人财产,保证判决顺利进行,在诉讼中也处于主动地位。
保全裁定书: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成功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
申请人:A,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B,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A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B名下价值人民币249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XX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631XXX3)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B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25栋1单元27层27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叁年。
二、对被申请人B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广电兰亭荣荟12栋1单元29层6号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A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