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至26日,在一民宿内,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案发期间涉案银行卡内,交易流水入账总金额约人民币46万元,其中明确被害人报案的被骗金额约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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