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在担任某某公司财务部出纳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停车场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采取少报、瞒报实收金额的方式,侵占某某公司应收取的停车费共计人民币262,210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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