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琴自2017年起任某局局长,其违反社保系统规章制度,直接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由其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员张某波(另案处理,已判刑)随意使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张某波以重复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业务等方式,贪污公款人民币428756.92元(币种下同)。2020年5月23日,张某琴知悉张某波贪污公款的情况后,将张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追回至单位账户,并督促张某波退还已侵占的资金。2020年6月8日,张某波将其贪污的全部款项退还至单位账户。张某琴、张某波因涉嫌职务犯罪分别于2020年12月被立案调查。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张某琴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琴提出申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某琴无罪。
【裁判要旨】
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检察机关对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前,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的,应当认定渎职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